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各族干部群众积极参加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互相走动、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建立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