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民族团结进步理念教育子女,子女应当用民族团结进步知识和现代文明思想影响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相互间应当以良好的品行树立优良家风,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