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条件,形成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