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政务服务、通信、医院、银行、电力、机场、车站、宾馆、饭店、物业服务等各类窗口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营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氛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