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类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企事业管理和文化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事业单位、模范班组建设,发挥吸纳各族群众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