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开展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