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考评体系。创新开展进班级、进宿舍、进食堂,联系学生、联系家长,与学生交朋友活动,引导各族学生自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和增进民族团结。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