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工商联、社科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