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群众应当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