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区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综合协调、调研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