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军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联合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开展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关系和民族团结。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