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推进兵地在维稳、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保护、干部人才等领域深度融合,实现兵地优势互补、设施共建、资源共享,联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