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推动民族团结社区建设,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帮助各族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的困难,促进社区各民族交往交流、互助合作、团结和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