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牧区民族工作,为各族群众提供农牧科技、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服务,推动村组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提高各民族农牧民生产生活水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