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联动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审查规划设计方案,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建设工程放线核验和规划条件核实,对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

(三)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民政、人民防空、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使用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四)公安机关依法协助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工作,必要时依法进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处置;

(五)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指导协调机构的要求,依法配合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