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和城市、县城、镇区、集镇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查处,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查处。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从其规定。
本条前两款所列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部门,统称为查处部门。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