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情形,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