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