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建立家长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二)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推动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开展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家庭教育人才;(三)将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督导范围,实施教育督导评估。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