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规范和管理家庭教育服务公益类社会组织和机构。
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和指导。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收养的未成年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对寄养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给予救助照料,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情感抚慰,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