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报告。未编制节约用水报告的不得立项、不得办理用水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措施方案提出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后,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