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七条有效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和调整计划用水指标的措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