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管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管道企业、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