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管道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