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城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每年7月份第二周为长城保护活动宣传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