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保护指导。

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出现危及长城安全的情况,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立即暂停使用并依法采取整改措施。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