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电子档案。长城电子档案应当包括长城记录和有关文献、科研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等相关资料。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保护工作责任考核制度,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