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长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列已有的破坏长城墙体结构、损毁长城景观风貌、危害长城安全的情形,依法通过治理恢复原状:(一)在长城墙体上打洞居住、饲养牲畜、储藏货物的;(二)在长城墙体上面修建、搭建建筑物的;(三)在长城毗邻耕种、植树的;(四)利用长城墙体和单体建筑修建建筑物的;(五)将长城单体建筑辟为其他非法场所的;(六)利用长城构件修建建筑物的。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