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长城保护范围公布前,对已有的危害长城墙体安全或者影响长城风貌的建筑、墓地等,长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限期改造、拆迁或者迁移。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