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