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处理规范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的;(二)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