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处理规范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