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循环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物质,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酒楼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及居民家庭产生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盆栽残枝落叶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常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碎纸屑、污染的废纸、废弃塑料袋、烟蒂、尘土等。

(五)大件垃圾,是指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

(六)装修垃圾,是指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