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

(二)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未密闭存放的;

(三)运输车辆未标识相应标志的;

(四)未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