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投放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