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或者未公告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

(三)未能尽到本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职责,致使本责任区生活垃圾投放工作严重混乱的;

(四)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

(五)法律、法规对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有资质要求,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移交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收运单位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