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