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将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违约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予以记录。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