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制度;

(二)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三)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并按年度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理单位进行绩效评价;

(四)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理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五)受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管理活动的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