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生活垃圾的种类、产生量、处理利用情况等信息。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危险废物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行信息共享。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信息。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