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