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