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