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应当按照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