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要求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由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