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通知相关回收单位或者个人上门回收。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

有害垃圾应当由具备危险废物收运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错峰运行。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应当安排在夜间运输。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