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
(四)监督检查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六)将达到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