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动物的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