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动物的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