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本责任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收集站点周边环境整洁和收集容器完好。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