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