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垃圾房或者垃圾房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配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农村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房,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